目录
- 111 一百一十一、他到底有没有偷东西(4)
- 112 一百一十二、他到底有没有偷东西(5)
- 113 一百一十三、他到底有没有偷东西(6)
- 114 一百一十四、他到底有没有偷东西(7)
- 115 一百一十五、痛苦与光明的距离(1)
- 116 一百一十六、痛苦与光明的距离(2)
- 117 一百一十七、痛苦与光明的距离(3)
- 118 一百一十八、痛苦与光明的距离(4)
- 119 一百一十九、痛苦与光明的距离(5)
- 120 一百二十、痛苦与光明的距离(6)
- 121 一百二十一、痛苦与光明的距离(7)
- 122 一百二十二、由温泉引发的相亲(1)
- 123 一百二十三、由温泉引发的相亲(2)
- 124 一百二十四、由温泉引发的相亲(3)
- 125 一百二十五、由温泉引发的相亲(4)
- 126 一百二十六、由温泉引发的相亲(5)
- 127 一百二十七、由温泉引发的相亲(6)
- 128 一百二十八、由温泉引发的相亲(7)
- 129 一百二十九、由温泉引发的相亲(8)
- 130 一百三十、柳暗花明又一村(1)
- 131 一百三十一、柳暗花明又一村(2)
- 132 一百三十二、柳暗花明又一村(3)
- 133 一百三十三、柳暗花明又一村(4)
- 134 一百三十四、柳暗花明又一村(5)
- 135 一百三十五、柳暗花明又一村(6)
- 136 一百三十六、柳暗花明又一村(7)
- 137 一百三十七、女律师是什么物种(1)
- 138 一百三十八、女律师是什么物种(2)
- 139 一百三十九、女律师是什么物种(3)
- 140 一百四十、女律师是什么物种(4)
- 141 一百四十一、女律师是什么物种(5)
- 142 一百四十二、女律师是什么物种(6)
- 143 一百四十三、女律师是什么物种(7)
- 144 一百四十四、女律师是什么物种(8)
- 145 一百四十五、万事全需要靠自己(1)
- 146 一百四十六、万事全需要靠自己(2)
- 147 一百四十七、办事全需要靠自己(3)
- 148 一百四十八、万事全需要靠自己(4)
- 149 一百四十九、万事全需要靠自己(5)
- 150 一百五十、万事全需要靠自己(6)
- 151 一百五十一、万事全需要靠自己(7)
- 152 一百五十二、万事全需要靠自己(8)
- 153 一百五十三、缘份是一壶陈酿的酒(1)
- 154 一百五十四、缘份是一壶陈酿的酒(2)
- 155 一百五十五、缘份是一壶陈酿的酒(3)
- 156 一百五十六、缘份是一壶陈酿的酒(4)
- 157 一百五十七、缘份是一壶陈酿的酒(5)
- 158 一百五十八、缘份是一壶陈酿的酒(6)
- 159 一百五十九、缘份是一壶陈酿的酒(7)
- 160 一百六十、不识庐山真面目(1)
- 161 一百六十一、不识庐山真面目(2)
- 162 一百六十二、不识庐山真面目(3)
- 163 一百六十三、不识庐山真面目(4)
- 164 一百六十四、不识庐山真面目(5)
- 165 一百六十五、不识庐山真面目(6)
- 166 一百六十六、不识庐山真面目(7)
- 167 一百六十七、尘归尘土归土(1)
- 168 一百六十八、尘归尘土归土(2)
- 169 一百六十九、尘归尘土归土(3)
- 170 一百七十、尘归尘土归土(4)
- 171 一百七十一、尘归尘土归土(5)
- 172 一百七十二、尘归尘土归土(6)
- 173 一百七十三、无所不在的负心汉(1)
- 174 一百七十四、无所不在的负心汉(2)
- 175 一百七十五、无所不在的负心汉(3)
- 176 一百七十六、无所不在的负心汉(4)
- 177 一百七十七、无所不在的负心汉(5)
- 178 一百七十八、无所不在的负心汉(6)
- 179 一百七十九、无所不在的负心汉(7)
- 180 一百八十、你要做我的女朋友(1)
- 181 一百八十一、你要做我的女朋友(2)
- 182 一百八十二、你要做我的女朋友(3)
- 183 一百八十三、你要做我的女朋友(4)
- 184 一百八十四、你要做我的女朋友(5)
- 185 一百八十五、你要做我的女朋友(6)
- 186 一百八十六、你要做我的女朋友(7)
- 187 一百八十七、你要做我的女朋友(8)
- 188 一百八十八、似曾相识燕归来(1)
- 189 一百八十九、似曾相识燕归来(2)
- 190 一百九十、似曾相识燕归来(3)
- 191 一百九十一、似曾相识燕归来(4)
- 192 一百九十二、似曾相识燕归来(5)
- 193 一百九十三、似曾相识燕归来(6)
- 194 一百九十四、似曾相识燕归来(7)
- 195 一百九十五、似曾相识燕归来(8)
- 196 一百九十六、搅乱一池秋水(1)
- 197 一百九十七、搅乱一池秋水(2)
- 198 一百九十八、搅乱一池秋水(3)
- 199 一百九十九、搅乱一池秋水(4)
- 200 二百、搅乱一池秋水(5)
- 201 二百零一、搅乱一池秋水(6)
- 202 二百零二、搅乱一池秋水(7)
- 203 二百零三、搅乱一池秋水(8)
- 204 二百零四、搅乱一池秋水(9)
- 205 二百零五、优柔寡断的矛盾(1)
- 206 二百零六、优柔寡断的矛盾(2)
- 207 二百零七、优柔寡断的矛盾(3)
- 208 二百零八、优柔寡断的矛盾(4)
- 209 二百零九、优柔寡断的矛盾(5)
- 210 二百一十、优柔寡断的矛盾(6)
- 211 二百一十一、优柔寡断的矛盾(7)
- 212 二百一十二、优柔寡断的矛盾(8)
- 213 二百一十三、优柔寡断的矛盾(9)
- 214 二百一十四、何去何从来时路(1)
- 215 二百一十五、何去何从来时路(2)
- 216 二百一十六、何去何从来时路(3)
- 217 二百一十七、何去何从来时路(4)
- 218 二百一十八、何去何从来时路(5)
- 219 二百一十九、何去何从来时路(6)
- 220 二百二十、何去何从来时路(7)
- 221 二百二十一、何去何从来时路(8)
- 222 二百二十二、一场大梦的初醒(1)
- 223 二百二十三、一场大梦的初醒(2)
- 224 二百二十四、一场大梦的
- 225 二百二十五、一场大梦的初醒(4)
- 226 二百二十六、一场大梦的初醒(5)
- 227 二百二十七、一场大梦的初醒(6)
- 228 二百二十八、一场大梦的初醒(7)
- 229 二百二十九、一场大梦的初醒(8)
- 230 二百三十、东窗事发的前兆(1)
- 231 二百三十一、东窗事发的前兆(2)
- 232 二百三十二、东窗事发的前兆(3)
- 233 二百三十三、东窗事发的前兆(4)
- 234 二百三十四、东窗事发的前兆(5)
- 235 二百三十五、东窗事发的前兆(6)
- 236 二百三十五、东窗事发的前兆(7)
- 237 二百三十六、东窗事发的前兆(8)
- 238 二百三十七、安眠药是*(1)
- 239 二百三十八、安眠药是*(2)
- 240 二百三十九、安眠药是*(3)
- 241 二百四十、安眠药是*(4)
- 242 二百四十一、安眠药是*(5)
- 243 二百四十二、安眠药是*(6)
- 244 二百四十三、安眠药是*(7)
- 245 二百四十四、安眠药是*(8)
- 246 二百四十五、安眠药是*(9)
- 247 二百四十六、没有不透风的墙(1)
- 248 二百四十七、没有不透风的墙(2)
- 249 二百四十八、没有不透风的墙(3)
- 250 二百四十九、没有不透风的墙(4)
- 251 二百五十、没有不透风的墙(5)
- 252 二百五十一、没有不透风的墙(6)
- 253 二百五十二、没有不透风的墙(7)
- 254 二百五十三、没有不透风的墙(8)
- 255 二百五十四、没有不透风的墙(9)
- 256 二百五十五、回归的终将回归(1)
- 257 二百五十六、回归的终将回归(2)
- 258 二百五十七、回归的终将回归(3)
- 259 二百五十八、回归的终将回归(4)
- 260 二百五十九、回归的终将回归(5)
- 261 二百六十、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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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一、痛苦与光明的距离(7)
一百二十一、痛苦与光明的距离(7)
出了看守所,马不停蹄的直奔检察院,在案卷材料中林睿看到罗小雪的确有盗窃前科的,受过一年的有期徒刑刑罚。这个小区名叫“梓昊”,可以确定和罗小雪所写的“梓旻”是同一小区,通过监控摄像等视频资料、出租车行动轨迹、手机信号轨迹、现场提取的鞋印等客观证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罗小雪的供述等主观证据,表明11月8日下午三点多钟,罗小雪到过案发现场梓昊小区10幢1单元。
引起林睿注意的是,11月8日下午5点多,梓昊小区10幢1单元有两名被害人分别报警称家中失窃,住在1201室的住户声称被窃十万元现金和价值三万元的铂金手镯,住在1203室的住户声称被窃五万元现金。还有一位住在905室的的被害人,于11月10日报案称家中失窃共价值一万四千多元的两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
但在案发中心现场(梓昊小区10幢1单元1201室、1203室、905室)均未提取到罗小雪的指纹、鞋印、DNA等证据,同时林睿想到905室的报案时间和11月8日存在一定的时差,也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
林睿又看到,罗小雪对被指控的三件盗窃事实予以否认,但其承认了方才告诉林睿的三次盗窃未遂事实,并且在多次笔录中,罗小雪均供述称他和小石头进入电梯后分开在不同的楼层单独实施盗窃,但不清楚对方偷到什么财物,事后也没分赃。
而小石头只有在到案后第一份笔录中承认他和罗小雪坐出租车到梓昊小区里的高层楼房实施盗窃,他自行到坐电梯到十楼,罗小雪去了几楼他不清楚。他到了十楼之后,先敲门,确定里面没有人就用随身携带的****进行开锁,之后进去盗窃,偷到哪些东西记不得了。下楼后看到罗小雪在等他,之后两人各自离开。但在此后的多次供述中,小石头都否认了他到梓昊小区实施盗窃,声称他和罗小雪到梓昊小区找朋友玩,但朋友恰巧不在家,两个人就走了。
如此对比下来,仿佛罗小雪讲的是真话了。
林睿放下案卷材料,思索着针对罗小雪盗窃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要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盗窃犯罪,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般有:(1)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有罪供述、目击犯罪经过的被害人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言、记录案发经过的试听资料等直接证据;(2)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指认,被告人在案发中心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DNA或被告人作案时留下的踹痕、翻痕等痕迹,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犯罪工具以及被告人窃取的赃款、赃物等间接证据。
虽然在具备上述证据中的一种或数种时仍需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在没有任何一种上述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难以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本案中,眼下没有证明罗小雪犯所指控罪行的直接证据,而他在案发时间段出现在被盗单元楼等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没有形成证明罗小雪犯盗窃罪的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罗小雪到过案发中心现场(即被害人居住的梓昊小区10幢1单元1201室、1203室、905室)并窃得被害人价值十九万四千多元的现金、首饰等物品的事实。
难道罗小雪确实讲的是真话?
林睿不敢相信自己的推理,眼前的证据说服不了她,准确的说,她不愿被说服,连她自己也不相信罗小雪没有盗窃这三户人家。为什么不相信,林睿说不出来,摁捺住即将爆发出的困惑,出了检察院,直奔梓昊小区。
梓昊小区是笠州市的拆迁安置小区,和林睿家一样,处在城乡结合的地方。小区面积较大,可管理似乎有些混乱,小区门口和小区内的人行走道上随意停放着汽车,小区内种植的树上到处拉满了铁线丝,上面晾晒着衣服和被子。
林睿见门口站着两位保安,走过去问他们10幢1单元在哪里,保安毫无戒备,不问林睿去找谁,也没让她登记身份,直接将10幢楼指给她看。林睿走到1单元的楼底下,防盗门是开着的,同时她发现除了装有监控探头的一楼电梯出入口处,还有地下车库出入口、楼梯等多条与外界相连的开放通道。地下车库里虽有监控探头,但监控范围有限,重要的区域如上下楼梯处反而成了死角,这一切意味着监控探头并不能反映进入这幢楼的全部人员情况。
她又以想在这买套房子为由,同保安闲聊了几句,得知这个小区里租住的外地人多,到了年关时,很多人就回老家了,因而盗窃高发。去年11月、12月份,发生了不下五起盗窃事件,居民的报警情况他这边都有登记,林睿皱紧眉头思索,综合所有的证据,并不能排除11月8日发生的三起盗窃案件为他人作案,即无法排除罗小雪和小石头之外的人作案这一合理怀疑。
她的心里忽然升起一种难以表达的异样感觉,像有一块石头压在胸口。罗小雪那时而狡猾、时而木纳的表情在她眼前来回晃动,换个角度思考问题的话,她的推理并不是无懈可击。罗小雪的供述证实小石头提出上楼偷东西,他们有入户盗窃的犯意;小石头供述了曾实施盗窃,但偷到什么东西记不清了,虽后期翻供,但并无合理解释,而他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失窃事实印证;三户失窃的被害人家门上同样是遭到了技术性开锁手段,并且当时罗小雪和小石头有在该小区附近活动的轨迹;小石头无工作、无收入,但他却出手阔绰,在11月8日当晚入住了笠州一家四星级酒店,并在该酒店的餐厅消费五百多元;罗小雪口中的三起盗窃未遂,恰好和三起盗窃既遂案件同一天发生。
一连串的巧合带出了一连串的疑问,林睿打了无数个问号,罗小雪和小石头仅仅是同时犯吗?他们真的不是共同犯罪?他们真的没有偷到东西吗?当天的案发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三起盗窃未遂和三起盗窃既遂案件同一天发生,这仅仅是巧合吗?有没有可能是罗小雪掩盖犯罪事实的说辞?
她越想越崩溃,甚至急切期待能尽快补充侦查到罗小雪的犯罪证据,也就不用纠结那些放纵罪犯的罪恶感。可林睿,你是罗小雪的代理律师,你着重考虑的不应该是基于事实,极力去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吗。
林睿打了个寒颤,望向马路上形形**的来往人群,这个社会里的人类有时好像罗生门,人心与人心隔着肚皮,你猜不透别人的想法,却又极易被带入别人设置的怪圈里,在圈内转的像根螺丝,疲于奔命。
坐公交车回所里,在路上想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复议申请,林睿忽然对去往的目的地产生了一点期待,说不定复议决定正躺在她的办公桌上。假如成功了,那么林睿会对依法办事必信无疑,并且一如既往的拥护,如果失败了呢,如果失败了呢。在某一段时间里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事具有微妙的关联性,一件事做好了,好像其它的事也能办好,形成良性循环;一件事办砸了,其它的事仿佛也失去了指望,恶性循环不止。
她打开车窗呼吸空气,克制住对那位已经去世的老人的怀念,这是一道刻在林睿心脏上的伤疤,年少时觉得身体上留有伤疤的大人很酷很有阅历,现在才发现,最刻骨铭心的伤疤是最无形的。
如果复议失败了,她会觉得做律师没什么意思了吧,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能推动法治环境的进步,优质的法治环境能塑造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缺少其一,对林睿这种激情之火尚未熄灭的年轻律师是致命的打击。
到了所里,结果不好不坏,因为没有她的邮件,办公桌前空空如也。已是下午两点半钟,她泡了杯咖啡,也不想去吃饭了,便去所里的零食小房间里找点饼干垫饥。咸口的饼干已被吃完了,剩下的全是甜口的,甜丝丝的味道在味蕾间蔓延,增添进咖啡的丝滑,食物的香气顿时平复了紧张的神经。
礼拜一格外的忙碌,所里大部分律师都出去了,连芳芳也是忙完手头上的事,才逮空和林睿说话。
芳芳问:“林律师,午饭没吃吗?”
林睿含糊的哼了一声,芳芳道:“少吃点,等着晚上吃大餐。”
引起林睿注意的是,11月8日下午5点多,梓昊小区10幢1单元有两名被害人分别报警称家中失窃,住在1201室的住户声称被窃十万元现金和价值三万元的铂金手镯,住在1203室的住户声称被窃五万元现金。还有一位住在905室的的被害人,于11月10日报案称家中失窃共价值一万四千多元的两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
但在案发中心现场(梓昊小区10幢1单元1201室、1203室、905室)均未提取到罗小雪的指纹、鞋印、DNA等证据,同时林睿想到905室的报案时间和11月8日存在一定的时差,也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
林睿又看到,罗小雪对被指控的三件盗窃事实予以否认,但其承认了方才告诉林睿的三次盗窃未遂事实,并且在多次笔录中,罗小雪均供述称他和小石头进入电梯后分开在不同的楼层单独实施盗窃,但不清楚对方偷到什么财物,事后也没分赃。
而小石头只有在到案后第一份笔录中承认他和罗小雪坐出租车到梓昊小区里的高层楼房实施盗窃,他自行到坐电梯到十楼,罗小雪去了几楼他不清楚。他到了十楼之后,先敲门,确定里面没有人就用随身携带的****进行开锁,之后进去盗窃,偷到哪些东西记不得了。下楼后看到罗小雪在等他,之后两人各自离开。但在此后的多次供述中,小石头都否认了他到梓昊小区实施盗窃,声称他和罗小雪到梓昊小区找朋友玩,但朋友恰巧不在家,两个人就走了。
如此对比下来,仿佛罗小雪讲的是真话了。
林睿放下案卷材料,思索着针对罗小雪盗窃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要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盗窃犯罪,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般有:(1)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有罪供述、目击犯罪经过的被害人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言、记录案发经过的试听资料等直接证据;(2)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指认,被告人在案发中心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DNA或被告人作案时留下的踹痕、翻痕等痕迹,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犯罪工具以及被告人窃取的赃款、赃物等间接证据。
虽然在具备上述证据中的一种或数种时仍需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在没有任何一种上述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难以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本案中,眼下没有证明罗小雪犯所指控罪行的直接证据,而他在案发时间段出现在被盗单元楼等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没有形成证明罗小雪犯盗窃罪的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罗小雪到过案发中心现场(即被害人居住的梓昊小区10幢1单元1201室、1203室、905室)并窃得被害人价值十九万四千多元的现金、首饰等物品的事实。
难道罗小雪确实讲的是真话?
林睿不敢相信自己的推理,眼前的证据说服不了她,准确的说,她不愿被说服,连她自己也不相信罗小雪没有盗窃这三户人家。为什么不相信,林睿说不出来,摁捺住即将爆发出的困惑,出了检察院,直奔梓昊小区。
梓昊小区是笠州市的拆迁安置小区,和林睿家一样,处在城乡结合的地方。小区面积较大,可管理似乎有些混乱,小区门口和小区内的人行走道上随意停放着汽车,小区内种植的树上到处拉满了铁线丝,上面晾晒着衣服和被子。
林睿见门口站着两位保安,走过去问他们10幢1单元在哪里,保安毫无戒备,不问林睿去找谁,也没让她登记身份,直接将10幢楼指给她看。林睿走到1单元的楼底下,防盗门是开着的,同时她发现除了装有监控探头的一楼电梯出入口处,还有地下车库出入口、楼梯等多条与外界相连的开放通道。地下车库里虽有监控探头,但监控范围有限,重要的区域如上下楼梯处反而成了死角,这一切意味着监控探头并不能反映进入这幢楼的全部人员情况。
她又以想在这买套房子为由,同保安闲聊了几句,得知这个小区里租住的外地人多,到了年关时,很多人就回老家了,因而盗窃高发。去年11月、12月份,发生了不下五起盗窃事件,居民的报警情况他这边都有登记,林睿皱紧眉头思索,综合所有的证据,并不能排除11月8日发生的三起盗窃案件为他人作案,即无法排除罗小雪和小石头之外的人作案这一合理怀疑。
她的心里忽然升起一种难以表达的异样感觉,像有一块石头压在胸口。罗小雪那时而狡猾、时而木纳的表情在她眼前来回晃动,换个角度思考问题的话,她的推理并不是无懈可击。罗小雪的供述证实小石头提出上楼偷东西,他们有入户盗窃的犯意;小石头供述了曾实施盗窃,但偷到什么东西记不清了,虽后期翻供,但并无合理解释,而他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失窃事实印证;三户失窃的被害人家门上同样是遭到了技术性开锁手段,并且当时罗小雪和小石头有在该小区附近活动的轨迹;小石头无工作、无收入,但他却出手阔绰,在11月8日当晚入住了笠州一家四星级酒店,并在该酒店的餐厅消费五百多元;罗小雪口中的三起盗窃未遂,恰好和三起盗窃既遂案件同一天发生。
一连串的巧合带出了一连串的疑问,林睿打了无数个问号,罗小雪和小石头仅仅是同时犯吗?他们真的不是共同犯罪?他们真的没有偷到东西吗?当天的案发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三起盗窃未遂和三起盗窃既遂案件同一天发生,这仅仅是巧合吗?有没有可能是罗小雪掩盖犯罪事实的说辞?
她越想越崩溃,甚至急切期待能尽快补充侦查到罗小雪的犯罪证据,也就不用纠结那些放纵罪犯的罪恶感。可林睿,你是罗小雪的代理律师,你着重考虑的不应该是基于事实,极力去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吗。
林睿打了个寒颤,望向马路上形形**的来往人群,这个社会里的人类有时好像罗生门,人心与人心隔着肚皮,你猜不透别人的想法,却又极易被带入别人设置的怪圈里,在圈内转的像根螺丝,疲于奔命。
坐公交车回所里,在路上想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复议申请,林睿忽然对去往的目的地产生了一点期待,说不定复议决定正躺在她的办公桌上。假如成功了,那么林睿会对依法办事必信无疑,并且一如既往的拥护,如果失败了呢,如果失败了呢。在某一段时间里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事具有微妙的关联性,一件事做好了,好像其它的事也能办好,形成良性循环;一件事办砸了,其它的事仿佛也失去了指望,恶性循环不止。
她打开车窗呼吸空气,克制住对那位已经去世的老人的怀念,这是一道刻在林睿心脏上的伤疤,年少时觉得身体上留有伤疤的大人很酷很有阅历,现在才发现,最刻骨铭心的伤疤是最无形的。
如果复议失败了,她会觉得做律师没什么意思了吧,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能推动法治环境的进步,优质的法治环境能塑造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缺少其一,对林睿这种激情之火尚未熄灭的年轻律师是致命的打击。
到了所里,结果不好不坏,因为没有她的邮件,办公桌前空空如也。已是下午两点半钟,她泡了杯咖啡,也不想去吃饭了,便去所里的零食小房间里找点饼干垫饥。咸口的饼干已被吃完了,剩下的全是甜口的,甜丝丝的味道在味蕾间蔓延,增添进咖啡的丝滑,食物的香气顿时平复了紧张的神经。
礼拜一格外的忙碌,所里大部分律师都出去了,连芳芳也是忙完手头上的事,才逮空和林睿说话。
芳芳问:“林律师,午饭没吃吗?”
林睿含糊的哼了一声,芳芳道:“少吃点,等着晚上吃大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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